(2017)豫07民辖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黄某与曹某婚姻家庭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某,曹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辖16号原告:黄某,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被告:曹某,女,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新乡市。原告黄某与被告曹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协议离婚后,被告拒绝原告行使探望权,并擅自将孩子改姓“曹”,侵犯了原告和孩子的权利。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探望权,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认为,曹某的户籍所在地位于××××县,其要求将案件移送新乡县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于2017年5月16日裁定:本案移送新乡县人民法院处理。2017年7月10日,新乡县人民法院以被告曹某的经常居住地位于新乡市红旗区,该案应由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院(2017)豫07民辖11号民事裁定已经认定曹某的经常居住地位于新乡市红旗区,本案曹某虽称其在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居住,但未按照新乡县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据,故本案仍由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安利军审判员 周予崴审判员 李中孝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宋晓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