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刑核25550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街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街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刑核25550553号被告人李街友,男,汉族,l990年3月26日生,小学文化,农民,住缅甸联邦(以上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2016年6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云县看守所。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街友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4月28日以(2016)云09刑初4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街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5106.2克予以没收。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街友,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16年6月16日17时35分,被告人李街友携带毒品包乘一辆车牌号为云S×××××的黑色轿车,途经祥临二级公路云县风水垭口交警执勤点时被抓获,民警当场从其放在车辆后排座位下方写有“库尔勒香梨”字样的纸箱内,查获装在“好吃点”饼干包装袋内用黑色胶带包裹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条、装在写有“榴莲”字样的纸盒内用黄色胶带包裹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包、装在写有“口水鱼”字样的纸盒内用红色胶带包裹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7包,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净重5106.2克。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云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材料、当场盘问检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清单、现场称量记录、毒品检材取样记录、物证检验报告、相关物证照片、证人罗某和杨某的证言在卷证实,且证人杨某对被告人李街友及其所携带的装有毒品的纸箱予以了辨认。被告人李街友亦供认。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街友无视我国法律,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且运输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鉴于李街友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9刑初449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街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红亚审判员 赵启良审判员 程 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宁显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