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2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吉林市物资交易市场万润物资经销部诉李中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物资交易市场万润物资经销部,李中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2213号原告:吉林市物资交易市场万润物资经销部,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张忠华。被告:李中生,男,满族,住磐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物资交易市场万润物资经销部与被告李中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物资交易市场万润物资经销部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物资交易市场万润物资经销部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物资交易市场万润物资经销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元由原告吉林市物资交易市场万润物资经销部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宋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