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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吕帅帅、吴阿伟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帅帅,吴阿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02刑初131号公诉机关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帅帅,曾用名吕朝亮,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捕前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8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广术,吉林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阿伟,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捕前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8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四西检刑检刑诉[2017]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帅帅、吴阿伟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帅帅及其辩护人张广术,被告人吴阿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2日晚,在被告人吕帅帅家中,吕帅帅、吴阿伟进入YY平台“萌神妤宸”直播间,利用YY号码893410XX、1232583XX,冒充主播及其管理员,并用1353971****的电话与被害人联系,诈骗被害人毕某人民币15758元,所得赃款二被告人予以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吕帅帅亲属主动返还赃款,被害人出具谅解书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帅帅、吴阿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毕某的陈述,物证手机二部、笔记本电脑、电脑主机箱一台,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无前科劣迹证明,户籍信息,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手机截图,毕某出具的谅解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帅帅、吴阿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帅帅、吴阿伟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吕帅帅、吴阿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鉴于吕帅帅、吴阿伟无前科劣迹,当庭认罪、悔罪,现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依法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吕帅帅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罚金缴纳期限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帅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吴阿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李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