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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6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云涛与赵同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涛,赵同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6500号原告:李云涛,。被告:赵同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涛和被告赵同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云涛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云涛负担。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强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