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6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云涛与赵同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涛,赵同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6500号原告:李云涛,。被告:赵同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涛和被告赵同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云涛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云涛负担。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强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