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行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陈德凤诉浏阳市教育局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凤,浏阳市教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81行初38号原告陈德凤,女,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委托代理人卢欣,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浏阳市教育局,住所地浏阳市白沙路49号。法定代表人汤显华,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林峰,湖南浏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俊,湖南浏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凤诉被告浏阳市教育局行政确认一案中,因被告浏阳市教育局对原告陈德凤的代课年限已经认定,原告陈德凤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陈德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德凤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魏晓玲审 判 员 黄卫国人民陪审员 刘 灿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黎 萍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