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初1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湖南广播电视台与深圳天天看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广播电视台,深圳天天看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民初1536号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法定代表人:吕焕斌,系该台台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子芳,北京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蒲丽,北京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天天看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政,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湖南广电)诉被告深圳天天看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天看看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广电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子芳、被告天天看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湖南广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通过“响巢看看”安卓手机客户端、苹果手机客户端、安卓平板电脑客户端、苹果平板电脑客户端提供电视作品《2013快乐男声》第20130726期的在线播放服务;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的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事实与理由:原告湖南广电系电视作品《2013快乐男声》第20130726期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作品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合法授权在其经营的“响巢看看”安卓手机客户端、苹果手机客户端、安卓平板电脑客户端、苹果平板电脑客户端提供该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被告非法提供该作品在线播放服务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并且原告为维权支付了相应的合理费用。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的民事责任。被告天天看看公司辩称:1.原告对涉案影片不享有权属。首先,原告出具湖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以下简称湖南卫视)授予其该节目的版权的情况说明是于2012年10月24日出具的,对于现在的版权归属无法作出说明。其次,情况说明的公证申请人是湖南广电,而情况说明的权利人是湖南卫视,应由湖南卫视申请公证。再次,情况说明中湖南卫视授权的自有版权节目并未写明包含涉案影片,故原告不享有对涉案影片的权利;2.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被告不应承担全部诉讼请求。首先,原告提交的涉案作品收视和影响力的新闻报道都是当时影片上线的情况,且网页截屏均未做公证,不可作为损失的证据。其次,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损失且被告在收到原告通知后立即对涉案影片采取下线措施,并未对原告造成损失。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1日,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公证处出具(2015)湘长麓证民字第2221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湖南卫视于2012年10月2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的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原件属实。即湖南卫视将署名为“湖南卫视版权所有”播出的所有自有版权电视节目的版权至始至终归属于湖南广电。2016年12月21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2016)京方正内经证字第24703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申请人湖南广电的委托代理人阳剑飞与公证员赵某、公证人员曾某于2016年10月25日使用安卓手机、iPad进行了如下操作:使用公证处经过清洁检查的摄像机开始摄像启动。开启安卓手机,恢复出厂设置后连接至公证处无线网络,点击“AirDroid”和“设置”查看相关信息。点击“浏览器”,输入www.baidu.com,搜索“国家授时中心”,查询当前时间信息。再输入www.miitbeian.gov.cn,打开“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站,查询域名为“Kankan.com”的网站备案信息后进入响巢看看主界面,下载并安装“响巢看看APP”。在“响巢看看APP”中搜索“快乐男声”、“中国最强音”等进行播放。依次点击“2013快乐男声”播放列表中相关作品,作品名称有2013-07-26、2013-07-19……在iPad的“响巢看看APP”上进行如上所有操作。以上操作均有截图证明过程。所有保全操作完毕后,公证员将上述名为“S3000001”、“S3000002”、“S3000003”“S3000004”、“S3000005”、“S3000006”、“S3000007”、“S3000008”、“S3000009”、“S3000010、“S3000011”、“S3000012””、“S3000013”的视频文件以及在安卓手机和iPad中操作生成的截屏文件拷贝至公证处办公电脑并刻录至光盘。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于2016年12月21日出具(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8163号公证书,记载了申请人湖南广电的委托代理人阳剑飞以及公证员杨某、公证人员苗某2016年11月1日在iPhone上进行上述相似操作,对相关影片(包括涉案影片)影片进行了截图、摄像并刻录成盘。2016年12月15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2016)京方正内经证字第24702号公证书,记载了申请人湖南广电的委托代理人伍迟以及公证员赵某、公证人员黄某2016年11月1日,在安卓平板电脑上进行上述相似操作,对相关影片(包括涉案影片)影片进行了截图、摄像并刻录成盘。另查明,被告天天看看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24日,法定代表人为王政,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主体类型为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股东为北京响巢看看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的研发、销售;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服务、技术转让;从事广告业务;文化活动策划。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域名为kankan.com的网站系被告主办。被告在庭审中承认其使用了涉案影片。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16)京方正内经证字第24703号公证书、(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8163号公证书、(2016)京方正内经证字第24702号公证书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明。至于原告提交的百度百科的截图因对于百度百科的内容任一人皆可修改、截图中的部分新闻也只能部分说明问题且此项证据未经过公证,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综合举证、质证及庭审调查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原告是否系涉案类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原告提交了经公证的情况说明,其中记载了湖南卫视将其所有自有版权的电视节目的版权至始至终归属于湖南广电,且涉案影片中片尾有“湖南卫视版权所有Copyrigt@2013HunanTV.Allrights.reserved”字样,故在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可以认定原告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对权利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公证书中记载了原告在安卓手机、苹果手机、安卓平板电脑和苹果平板电脑中的“响巢看看APP”中播放了涉案类电影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被告未经涉案权利作品的著作权人即原告湖南广电许可,擅自将原告的权利作品发布在涉案网站上,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登陆涉案网站获得原告的权利作品,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三、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由于原告未提交其损失的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违法所得,则由法院酌定赔偿数额。本院综合考虑作品类型、侵权行为性质、后果以及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8000元,对于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天天看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涉案权利作品(《2013快乐男声》第20130726期)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二、被告深圳天天看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8000元;三、驳回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深圳天天看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力夫人民陪审员 曹群湘人民陪审员 朱楷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 助理 程 婧书 记 员 刘 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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