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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03民初1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03民初1684号原告:某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法定代表人:耿某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笑梅,辽宁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8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康平县。原告某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2017年8月1日,某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某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16元,由某某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蕾人民陪审员 赵 艳人民陪审员 曹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欣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