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03民初1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03民初1684号原告:某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法定代表人:耿某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笑梅,辽宁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8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康平县。原告某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2017年8月1日,某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某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16元,由某某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蕾人民陪审员 赵 艳人民陪审员 曹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欣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