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浙江艺新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浙江艺新实业有限公司,永康市来安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晨丰门业有限公司,章朝东,章建新,胡秀芳,姚薛康,应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1831号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住所地:永康市东城望春东路100号。法定代表人:蒋智飞。被执行人:浙江艺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五金机械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66166189。法定代表人:章建新。被执行人:永康市来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花街镇花街工业生产基地,组织机构代码:050146550。法定代表人:章朝东。被执行人:浙江晨丰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白洋工业区牛背金,组织机构代码:742026568。法定代表人:姚薛康。被执行人:章朝东,男,1952年2月29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章建新,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胡秀芳,女,1969年10月7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姚薛康,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应真,女,1972年9月6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艺新实业有限公司、永康市来安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晨丰门业有限公司、章朝东、章建新、胡秀芳、姚薛康、应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浙江艺新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晨丰门业有限公司、胡秀芳、姚薛康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浙江晨丰门业有限公司所有车牌号为浙G×××××、浙G×××××、浙G×××××、浙G×××××汽车4辆。期限为两年。二、查封被执行人浙江艺新实业有限公司浙G×××××、浙G×××××、浙G×××××、浙G×××××、浙G×××××、浙G×××××汽车6辆。期限为两年。三、查封被执行人胡秀芳浙G×××××汽车1辆。期限为两年。四、查封被执行人姚薛康浙G×××××汽车1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 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胡军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