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0601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与尔古日且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尔古日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1执241号被执行人尔古日且,男,1993年5月5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市。被执行人尔古日且涉嫌盗窃罪一案,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五垦刑初字第0007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罚金29260元,已执行0元,尚有29260元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尔古日且无固定住所,经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将被执行人尔古日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5)五垦刑初字第0007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裴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