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民初5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江舟与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舟,林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5133号原告:江舟,男,199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林涛,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舟诉被告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江舟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舟负担。审判员 刘亮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付俊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