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3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3723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石敬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