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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3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3723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石敬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