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郑立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81执297号被执行人:郑立强,男,199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郑立强盗窃罪强制执行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681刑初928号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1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郑立强需于上述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罚金1000元。因被执行人郑立强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02月0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郑立强的财产进行查证,经向国土、车管、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郑立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立强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81执297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海清审判员 郑建东审判员 陈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伟鹏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