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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5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蒋能友与朱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能友,朱秀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5818号原告:蒋能友,男,1948年3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朱秀娟,女,1966年6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蒋能友与被告朱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蒋能友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能友在诉讼期间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秀娟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能友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蒋能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德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吕文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