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3民初106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明友与重庆长虹印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友,重庆长虹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0685号之一原告:张明友,男,199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武,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越,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长虹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220263874。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忠实,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祖惠,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明友与被告重庆长虹印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张明友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友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友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张明友负担。审判员  罗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