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106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明友与重庆长虹印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友,重庆长虹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0685号之一原告:张明友,男,199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武,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越,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长虹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220263874。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忠实,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祖惠,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明友与被告重庆长虹印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张明友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友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友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张明友负担。审判员 罗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