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102刑初18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89年12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南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9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2013年7月25日减刑9个月,2013年7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日东检公刑诉[2017]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安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10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到上海市徐汇区华东理工大学学生五舍南侧足球场内,盗窃被害人段某放在北侧铁丝网旁的拎包一个,内有苹果6手机一部及眼镜等物品一宗。2.2016年10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到上海市长宁区东华大学延安西路校区篮球场内,盗窃被害人谢某放在北侧篮球架下的黑色双肩包一个,内有VIVO手机一部(价值1490元)、卡西欧手表一块(价值270元)及运动衣等物品一宗。3、2016年冬天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到曲阜师范大学日照校区西足球场内,盗窃被害人丁某放在西边树下的蓝色双肩包一个(价值350元),内有OPPO手机一部(价值1450元)。4、2017年2月9日下午,被告人张某到山东体育大学日照校区竞攀路西侧足球场内,盗窃被害人白某放在东侧长椅上的蓝色双肩背包一个,内有苹果7手机一部(价值4300元)、灰色耐克上衣一件(价值516元)及摩托罗拉手机等物品一宗。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多次盗窃作案,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本院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9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2013年7月25日减刑9个月,2013年7月30日减刑刑满释放。被告人盗窃的卡西欧手表、灰色耐克上衣、蓝色迷彩花样双肩背包均已返还被害人,盗窃的苹果6手机一部、VIVO手机一部、OPPO手机一部、苹果7手机一部、摩托罗拉手机一部因已被被告人出售或灭失等原因未返还。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的物品有灰色耐克上衣一件、卡西欧手表一只、OMEGA手表一只、蓝色迷彩花样双肩背包一个、LOUISQUATORZE手表一只、WYKI手表一只、三星等品牌手机九部、MP3一个、戒指一枚。上述事实认定的证据如下:被害人丁某、白某、徐某、王某的陈述,赃物照片、搜查笔录及扣押笔录、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视频资料及说明、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意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破案经过说明、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及强制措施相关文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多次盗窃作案,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盗物品部分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盗窃的未返还被害人的物品应予退赔;侦查机关扣押的无证据证实系被告人盗窃的其他物品应予发还被告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某将盗窃违法所得苹果6手机一部、VIVO手机一部、OPPO手机一部、苹果7手机一部、摩托罗拉手机一部退赔被害人。侦查机关扣押的无证据证实系被告人盗窃的其他物品由侦查机关发还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伟良人民陪审员 王厚雨人民陪审员 崔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冷云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