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2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曹红与张珂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红,张珂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024号原告:曹红,男,汉族,1975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张珂珂,女,汉族,1989年10月16日出生,住河���省平舆县。原告曹红与被告张珂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6年12月9日,其以11500元的价格购买被告出售的电动四轮车衣辆,被告承诺其出售的为新车。次日,其发现购买的为重新喷漆遮盖的旧车,车的显示器、转向器、两个前减震器均存在问题不能使用,当向被告提出退还时,被告称已没有同款车为由不予退还,其要求退货时,被告又以种种理由不予退货,于是其就向“12315”进行了投诉,工商部门人员经多次调解,被告均拒绝退货,为此,请求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11500元,并三倍赔偿其作为消费者价款34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诉讼中,根据原告起诉状提供被告的地址,数次均无法查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俊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