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罗世国与李昌清、李琳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世国,李昌清,李琳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1341号申请人:罗世国。被申请人:李昌清。被申请人:李琳绮。申请人罗世国与被申请人李昌清、李琳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罗世国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昌清、李琳绮位于某小区1幢2单元9层3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一套进行查封;申请人以其所有的位于某某号楼5单元第7层左户513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襄樊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世国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上述房屋,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昌清、李琳绮位于某小区1幢2单元9层3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一套。二、查封申请人所有的某某号楼5单元第7层左户513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襄樊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一套。上述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转让、抵押。查封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春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胡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