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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罗世国与李昌清、李琳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世国,李昌清,李琳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1341号申请人:罗世国。被申请人:李昌清。被申请人:李琳绮。申请人罗世国与被申请人李昌清、李琳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罗世国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昌清、李琳绮位于某小区1幢2单元9层3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一套进行查封;申请人以其所有的位于某某号楼5单元第7层左户513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襄樊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世国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上述房屋,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昌清、李琳绮位于某小区1幢2单元9层3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一套。二、查封申请人所有的某某号楼5单元第7层左户513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襄樊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一套。上述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转让、抵押。查封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春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胡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