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蒙执字第0105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振发、单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振发,单永,王向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01054-13号申请执行人杨振发,男,汉族,1976年12月出生,住蒙城县。被执行人单永,男,汉族,1977年10月出生,住蒙城县。被执行人王向颖,女,1979年1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以蒙城县人民法院(2015)蒙执字第01054-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向颖的银行存款,现因需给被执行人生活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向颖的银行存款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X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