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2民初2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永昌与郑东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昌,郑东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2125号原告:王永昌,男,1962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郑东亮,男,1982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昌与被告郑东亮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昌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永昌负担。审判员 牛俊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崔中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