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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民终2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2617周其全与屠根东、祝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屠根东,周其全,祝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终26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屠根东,男,1969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其全,男,1963年8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祝丽丽,女,1982年7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上诉人屠根东因与被上诉人周其全、祝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6民初6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屠根东向本院申请缓缴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屠根东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同意其缓缴申请,并于2017年7月20日向上诉人屠根东送达了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交款凭证递交本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屠根东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屠根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述峰审判员  任李艳审判员  刘亚洲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颜丽莉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