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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黄灿超、许萍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灿超,许萍香,黄碧忠,黄向玮,黄莉,庄东潮,惠安县霞光蔬菜开发有限公司,福建泉州市琼鑫振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639号申请执行人:黄灿超,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执行人:许萍香,女,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黄碧忠,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被执行人:黄向玮,男,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执行人:黄莉,女,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执行人:庄东潮,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执行人:惠安县霞光蔬菜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惠安县螺阳镇。法定代表人许萍香,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泉州市琼鑫振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法定代表人黄碧忠,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灿超与被执行人许萍香、黄碧忠、黄向玮、黄莉、庄东潮、福建泉州市琼鑫振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琼鑫振迪公司)、福建惠安县霞光蔬菜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霞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炳泉审 判 员  郑育鑫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陈泽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