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22执恢2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厚权、孙友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厚权,孙友成,黄彩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22执恢2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黄厚权,男,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孙友成,男,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黄彩凤,女,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厚权与被执行人孙友成、黄彩凤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申请结案,本案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5)枞民二初字第001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谢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1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权利人死亡的;(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