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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执复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吴其太、陈秋香、刘晓宜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其太,陈秋香,刘晓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执复39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吴其太,男,195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陈秋香,女,196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刘晓宜,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复议申请人吴其太不服连江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2执异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连江县人民法院查明,2014年2月23日18时50分许,死者刘玉钗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燃油助力车与吴其太发生刮碰,造成刘玉钗死亡,吴其太受伤的交通事故。吴其太于2014年8月29日向该院起诉死者刘玉钗的妻子陈秋香、儿子刘晓宜、女儿刘晓梅,请求赔偿。审理中,刘玉钗的女儿刘晓梅明确表示没有继承且放弃继承。2015年1月14日,该院作出(2014)连民初字第2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秋香、刘晓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刘玉钗的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吴其太各项损失人民币181329.2元”。申请执行人吴其太据此于2015年4月1日向该院申请执行,2015年4月3日,该院作出(2015)连执字第232号执行决定书,将陈秋香、刘晓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已查明刘玉钗名下财产仅有座落于连江县××镇××村××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号:03255),该院已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连执字第23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冻结该土地使用权。2015年5月11日,异议人(被执行人)陈秋香到庭表示,该土地使用权其本人有一半的份额,其余部分她放弃继承;异议人(被执行人)刘晓宜表示,对该土地使用权放弃继承。同时,俩异议人均表示,若以后发现刘玉钗有其他遗产,他们也愿意放弃继承。另据松坞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俩异议人目前所居住房屋的用地与上述土地并非同一地块。连江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2014)连民初字第2299号民事判决书,异议人陈秋香、刘晓宜仅在继承刘玉钗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在执行中,已查明刘玉钗名下财产仅有座落于连江县××镇××村××号的土地使用权,该院已依法裁定查封、冻结。俩异议人对上述土地使用权中属刘玉钗遗产的部分表示放弃继承,并表示若发现刘玉钗有其他遗产,也愿意放弃继承。被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吴其太至今未对俩异议人有继承刘玉钗遗产的事实进行举证。综上,俩异议人在该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且目前尚无证据证明俩异议人有继承刘玉钗的遗产,故可将陈秋香、刘晓宜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将陈秋香、刘晓宜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吴其太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连江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2执异7号执行裁定,继续将陈秋香、刘晓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理由是陈秋香、刘晓宜有隐瞒刘玉钗遗产的行为。刘玉钗除了坐落在连江县××镇××村××号的土地使用权外,在松坞村还××楼的房屋,正如松坞村村民委员会证明,陈秋香、刘晓宜目前所居住房屋的用地与上述土地并非同一地块。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吴其太与被执行人陈秋香、刘晓宜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4)连民初字第2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秋香、刘晓宜在继承刘玉钗的遗产范围内赔偿吴其太各项损失人民币181329.2元。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连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连执字第232号执行决定书,将陈秋香、刘晓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连执字第23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刘玉钗的遗产坐落于连江县××镇××村××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号:03255)。2015年5月11日,陈秋香、刘晓宜到庭表示放弃对刘玉钗所有遗产的继承。2017年3月24日,陈秋香、刘晓宜对其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提出异议,并表示愿意无条件放弃继承权。经审查后,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7)闽0122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将陈秋香、刘晓宜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本院认为,本案陈秋香、刘晓宜仅在继承刘玉钗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连江县人民法院已经查封刘玉钗的名下坐落于连江县××镇××村××号的土地使用权,且陈秋香、刘晓宜明确表示放弃对上述属于刘玉钗遗产部分及今后若发现有刘玉钗其他遗产的继承。复议申请人吴其太称陈秋香、刘晓宜有隐瞒刘玉钗遗产行为,但并无证据证明陈秋香、刘晓宜有继承刘玉钗遗产。因此,陈秋香、刘晓宜已放弃继承刘玉钗所有遗产,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规定,不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定情形。复议申请人吴其太的复议理由不成立,对其复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连江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其太的复议申请,维持连江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2执异7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 辉审判员 石文玉审判员 林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林静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