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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4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田路平与王兴东、腾俊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路平,王兴东,腾俊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4123号原告:田路平,男,195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籍贯安徽省铜陵市,现住莱州市。被告:王兴东,男,成年人,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腾俊香,女,成年人,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路平与被告王兴东、腾俊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路平撤回对被告王兴东、腾俊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林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