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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执字第7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严某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严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字第783号之一申请人执行人赵某某,女,200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解放街***号公安局。被执行人严某,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阳城镇马刘村委严庄。申请人赵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严某等人人格权纠纷一案,2017年7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7)豫1723民初783号执行裁定书对严某所有的豫QK91**号车辆进行了查封。现严某已履行判决书义务,债务已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严某所有的豫QK91**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XX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