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满俊军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俊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523刑初7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满俊军(绰号满老三),男,1963年2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宝清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万金山乡万中村*组****号。因本案,2011年11月11日被黑龙江省宝清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3年11月28日被黑龙江省宝清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2月23日被黑龙江省宝清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法定代理人黑龙江省宝清县万金山乡万中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士海,黑龙江省宝清县万金山乡万中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辩护人王君,黑龙江王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黑宝检刑诉[201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满俊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万继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满俊军及法定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刘士海,辩护人王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9月22日8时30分许,被告人满俊军因扔垃圾一事与本村村民谷某发生口角并发生厮打,被告人满俊军用石头将赶来拉架的被害人谭某打伤,造成被害人谭某桡骨骨折、左第五掌骨折,经法医鉴定属轻伤,九级伤残。经侦查,2011年11月11日,黑龙江省宝清县公安局在被告人满俊军家将其抓获,并对其监视居住。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满俊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认定被告人满俊军系尚未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提出对其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满俊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被告人满俊军辩解称其没有打过被害人谭某。辩护人王君提出被告人满俊军在不能完全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时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依法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2日8时30分许,被告人满俊军因处理垃圾一事与谷某产生争执并在被告人满俊军家后院内发生厮打,二人被拉开后,被告人满俊军又用石头追打被害人谭某,造成被害人谭某轻伤、伤残程度为九级残的后果。案发后,被害人谭某得到赔偿款156000元,并对被告人满俊军予以谅解。对被告人满俊军的精神状态、刑事责任能力,佳木斯市精神疾病防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佳精医司法鉴定所[2011]精鉴字第118号鉴定意见为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应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本次事件的刺激使疾病再次复发,起到一个诱因的作用。对被告人满俊军的精神状态及有无受审能力,佳木斯市精神疾病防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佳精医司法鉴定所[2016]精鉴字第124号鉴定意见为被告人满俊军患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目前具有受审能力。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谭某的陈述:2011年9月22日8时左右,我在我家卖店与刘晓华唠嗑,听到外面有吵吵声,我出去看见满俊军在石头墙上拿两块石头扔了出来,一块打在谷某胸部,一块打在我手上,满俊军继续与谷某厮打,我喊我骨头折了,别打了。王某和佟某把他们拉开了,我害怕躲了起来,满俊军又拿铁锹把我家卖店砸了,我女儿谷某1把我送到医院。证实被害人谭某被打伤的经过。2.证人刘某的证言:别人电话通知我说我家被砸了,我打电话报警了。我回到家后看到家里被砸的不像样,我婆婆被送到医院了,我听说是满老三打的,证实刘某报案,称其家被被告人满俊军砸了,谭某被送医治疗,刘某听说谭某的伤是被告人满俊军打的。3.证人谷某的证言:2011年9月22日8点多,我在我家旁边的道上烧垃圾,满老太太说我往她家园子里扔狗粪了,我跳进她家园子里看了看说我没扔,因为分地的事,满老太太说不给土地就打,她身边的满老三就拿了两块石头打我,一块打在我胸上,一块打到我腰上,这时我妻子谭某跳进了园子,满老三就奔谭某去了,她就喊:“救命啊,我的手啊!”,接着满老三又奔我来了,我们又厮打在一起了。王某和佟某赶来把我们拉开,我和谭某跳出园子回到家里,满老三又在他家墙上拿了石头打了我的腰和后胯部,打了谭某的头部和左胳膊,我就往东跑去找人了。等我回来看见我家窗户玻璃都碎了,我看见满老三从我家里出来,脸上都是血。我进他家园子的时候没拿耙子。满老三脸上的血是怎么造成的我不知道。证实案发经过。4.证人张某的证言:2011年9月22日,我在我家菜园子里摘豆角时发现谷某两口子把垃圾扔进来,因为这个事我跟谷某发生口角,谷某和他媳妇就跳进我家园子,这时我儿子满俊军看到就出来跟谷某交涉,谷某就拿耙子打满俊军,他俩就打起来了,我在去拉架的过程中我的手被谷某拿的铁耙子打伤了,我不知道谷忠某的玻璃是谁砸的。满俊军与谷某因为房子的事有过纠纷,证实谷某因向菜园子扔垃圾与被告人满俊军发生争吵,被害人谭某跳进园子打架,我去拉架被打伤的过程。因房子的事被告人满俊军与谷某有过纠纷。5.证人任某的证言:2011年9月22日8时左右,我看见在老满太太家后园子谷某和满老三打了起来,满老三在他家墙上拿石头打谷某没打到,谷某手里拿着耙子,满老三脸上都是血,我没看到谷某拿耙子打满老三。我喊来王某和佟某拉架,我往家走的时候看见了徐某,我跟他说让他去拉仗,他给谷某1打了电话,证实任某看见了打架的过程,满老三在他家墙上拿的石头。6.证人王某的证言:2011年9月22日8时多,我看见满老三在他家园子里跟谷某厮打在一起,谷某妻子和老满太太都在拉架,我跟佟某一起把他们分开后,满老三跳出大墙,顺手拿了一块石头追上了谷某夫妇,用石头打了谷某妻子头部一下,然后他把石头扔出去砸到了谷某妻子的背部,这时我拉住了满老三,他挣脱后从谷某家院里进了食杂店就把玻璃都砸了,我看见谷某妻子抱着右胳膊,是骨折了,证实王某看见了整个事件的经过。7.证人佟某的证言:2011年9月22日8时左右,我听到谷某的妻子喊,就看见谷某和满俊军在老满家园子里厮打在一起,我去把他们来开后就走了。我看见满俊军满脸是血,但不知道是怎么造成的,我听说满俊俊把谷某家给砸了,证实其看见打架的过程。8.证人徐某的证言:2011年9月22日8时左右,我听到谷某喊我让我拦着满俊军,我看见满俊军从他家后园子拿一把铁锹从石头墙跳出来,头上有血奔谷某1家去了,我和王某、佟某都没拦住他。满俊军在谷某1家们口捡了块石头打在谭某头部,然后把卖店和谷某家给砸了。我没看到有人打满俊军,证实其看见了事发的经过。9.证人李某的证言:2011年9月22日8时左右,我看见满俊军拿铁锹在谷某1家里乱砸,谭某的胳膊折了,证实案发当天我看见被告人满俊军拿铁锹在谷某1家屋里乱砸,被害人谭某胳膊折了。10.黑龙江省宝清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提取笔录,证实宝清县万金山乡万中村8-16号谷某1家及东侧一厢房(商店)被砸。公安机关在谷某1家中提取一个铁锹头、一个带血的铁锹把、一把木把带血的小平锹、一块带血的石头,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11.黑龙江省宝清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谭某为轻伤、伤残等级为九级残。12.到案经过,证实案发后刘某报案。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满俊军的身份情况。14.佳木斯精神病防治院住院病例,证实被告人满俊军住院治疗情况。15.黑龙江省宝清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每次案件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满俊军病情发作,其外伤原因无法查明。16.佳木斯市精神疾病防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佳精医司法鉴定所[2011]精鉴字第118号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满俊军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应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本次事件的刺激使疾病再次复发,起到一个诱因作用。17.佳木斯市精神疾病防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佳精医司法鉴定所[2016]精鉴字第124号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满俊军患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目前具有受审能力。18.谅解书,因满俊军系精神病人,无赔偿能力,万金山乡党委、政府协调司法救助机构对被害人谭某进行司法救助。经协商,赔偿被害人谭某各项损失共计156000元,被害人谭某、谷某、谷某1及其家人对被告人满俊军表示谅解。证实谷某、被害人谭某对被告人满俊军表示谅解。19.黑龙江省宝清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满俊军曾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0年7月29日被宝清县公安局决定对其行政拘留七日。20.被告人满俊军的供述:2011年9月22日8时左右,因谷忠良向我家园子扔垃圾,谷某与其妻子跳进我家园子与我和我母亲理论,后来我与谷某发生厮打,他用耙子打我头部。我们被拉开后,谷某和妻子跳墙跑了,我就在我家大墙上拿起石头追了出去,用石头打他们,没打到谷某,打没打到谷某妻子我记不住了。我在墙上只拿了一块石头。我没有砸谷某家。我头上的伤不做鉴定。证实被害人谭某跳进被告人满俊军家园子,被告人满俊军拿石头追打谷某、谭某。本院认为,被告人满俊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满俊军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经万金山乡党委、政府协调司法救助机构赔偿被害人谭某156000元,其本人及近亲属对被告人满俊军予以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满俊军从轻处罚。被告人满俊军在实施犯罪时尚未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法庭调查,综合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满俊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被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薛善友人民陪审员 王雪艳人民陪审员 王士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孟庆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