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72民特5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安平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安平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特560号之一申请人:陈安平,男,196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申请人陈安平因本院公告拍卖“正远9”轮,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本院于2017年8月4日作出(2017)浙72民特560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人陈安平债权登记的申请。经对申请人陈安平提供的本院(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书的审查,本院认定上述生效判决书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陈安平申请登记的船舶股份转让款1093333元及利息(至2013年5月31日止的利息为5万元,此后利息以本金1093333元、月率0.8%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均予以确认。审 判 员 徐嘉婧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余滨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