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5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邓学理与郑州汇泉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沃之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学理,郑州汇泉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沃之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5068号原告:邓学理,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郑州汇泉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南沃之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学理诉被告郑州汇泉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沃之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学理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学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郑州汇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乔婉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关 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