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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20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陕西恒泰同吾典当行有限公司与吴玉琴、吴玉芳、周鹏、陕西秦裕木本油生物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恒泰同吾典当行有限公司,吴玉琴,吴玉芳,周鹏,陕西秦裕木本油生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007-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恒泰同吾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中段17A幢10602室。法定代表人:弋志刚,总经理。被执行人:吴玉琴,女,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曹家巷74号。被执行人:吴玉芳,女,195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曹家巷74号。被执行人:周鹏,男,汉族,1982年10月19日出生,警察,住西安市莲湖区曹家巷74号。被执行人:陕西秦裕木本油生物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工业园区(张家岗工业大道南侧)本院在执行陕西恒泰同吾典当行有限公司与吴玉琴、吴玉芳、周鹏、陕西秦裕木本油生物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本院以(2017)陕0103执200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志毅所有的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潘家村1幢20305号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周志毅所有的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潘家村1幢20305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1075108024-18-1-20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贺 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