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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执1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陈光洪、宜春市华鑫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洪,宜春市华鑫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1978号申请执行人:陈光洪,男,197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綦江区人,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宜春市华鑫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新坊镇烟棚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781455453C。法定代表人:聂春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02民初530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宜春市华鑫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陈光洪赔偿工伤待遇费136813.98元,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1952.21元,��被执行人宜春市华鑫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宜春市华鑫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或有关单位的存款或收入138771.1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 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