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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3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罗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罗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3709号原告:王某,男,1982年7月3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李某,男,35岁,汉族,农民。被告:罗某,女,34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罗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不能提供二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无法向二被告送达。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王某现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6元,减半收取473元予以退回,财产保全费48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仕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田金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