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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5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学秀与被告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秀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5501号原告:王学秀,女,1963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代理人:邵甜甜,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住所地在南京市宁六路219号。法定代表人:李北群,校长。委托代理人:王磊,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秀诉被告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学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免交。审判员  林咏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红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