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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民初4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兰溪越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胜通、方孝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兰溪越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胜通,方孝英,何德昌,江小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4577号原告:浙江兰溪越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振兴路500号。法定代表人:傅培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碧仲,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利平,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何胜通,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方孝英,女,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何德昌,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江小莲,女,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兰溪越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胜通、方孝英、���德昌、江小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告何胜通、方孝英、何德昌、江小莲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价值1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兰溪越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何胜通、方孝英、何德昌、江小莲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严 宏 庭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董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