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002民初2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抚州市临川区中元和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成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州市临川区中元和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成华,朱秀英,赵乾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2548号申请人:抚州市临川区中元和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临川大道8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69847483XR。法定代表人:陈淑萍,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王成华,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申请人:朱秀英,女,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申请人:赵乾祥,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抚州市临川区中元和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成华、朱秀英、赵乾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抚州市临川区中元和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成华、朱秀英、赵乾祥银行存款50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冻结、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抚州市临川区中元和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其公司自有股本金及财产作为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抚州市临川区中元和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成华、朱秀英、赵乾祥银行存款500万元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良发审判员  徐继军审判员  艾志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