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4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王某兵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4705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王某兵,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2012年7月28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5日,2015年7月17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日。现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6月5日被羁押,2017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一刑诉【2017】2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认罚。 查明事实 2017年6月5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兵路过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凯宾新村某便利店时,发现被害人陈某建喝醉了酒坐在该便利店门口的桌子边睡觉,便悄悄将陈某建裤子口袋内的一部金色VIVO牌手机盗走后逃匿。当日14时许,民警将王某兵抓获并在其身上缴获盗窃的手机,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涉案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和缴赃情节。被告人有两次盗窃行政处罚前科,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判 决 被告人王某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17年12月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 雯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王 丹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