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10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谢琼尔与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琼尔,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辽0114民初10183号原告:谢琼尔,女,1977年5月11日生,汉族,现住四川省南部县永红乡五爱村*组。被告: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和于洪区仙女河北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永玉,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库,男,1968年8月16日生,汉族,系该公司总经理,现住沈阳市东陵区泉园二路15—2号141室。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谢琼尔与被告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霄霄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3日至2016年6月10日,原告谢琼尔受雇于被告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被告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沈阳万科公园大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万科金域花园项目从事清洁工作,工资24000元未予给付。2016年11月16日,本院作出(2016)辽0114民初16663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劳��工资12000元,沈阳万科公园大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劳务工资12000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现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拖欠的剩余工资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前给付原告谢琼尔12000元;二、双方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免收。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王霄霄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