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6执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殿俊与被执行人刘慎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殿俊,刘慎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700号申请人:朱殿俊,男,1979年8月11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刘慎福,男,1964年6月2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申请人朱殿俊与被执行人刘慎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的(2016)苏0116民初8150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被告刘慎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朱殿俊材料款475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3日查询被执行人刘慎福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无车辆信息,无房产信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现也无法找到刘慎福本人,故申请人于2017年8月7日书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上述事实,有本院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撤回申请书等书面材料附卷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有权在申请执行的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彬审判员  潘振飞审判员  徐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徐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