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执1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台州市德森废旧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台州市德森废旧物资有限公司,台州市万治物资再生利用贸易有限公司,台州市沿海造船有限公司,陈小领,陈冬领,林国增,唐海卫,洪明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4执194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商海北街3号。法定代表人周巩政。被执行人台州市德森废旧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湾经济集聚区椒江分区沿海功能区S6。法定代表人陈小领。被执行人台州市万治物资再生利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台州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118号。法定代表人唐海卫。被执行人台州市沿海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胡东村。法定代表人洪明保。被执行人陈小领,女,196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陈冬领,女,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林国增,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唐海卫,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洪明保,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执行人台州市德森废旧物资有限公司、台州市万治物资再生利用贸易有限公司、台州市沿海造船有限公司、陈小领、陈冬领、林国增、唐海卫、洪明保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004民初77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于2017年05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台州市德森废旧物资有限公司、台州市万治物资再生利用贸易有限公司、台州市沿海造船有限公司、陈小领、陈冬领、林国增、唐海卫、洪明保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债务共计人民币2108524.27元及息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立案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以及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实地走访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有案件,且财产在该院处置中,2017年7月26日,本院函至该法院,要求本案依法纳入财产处置后的执行款分配。本院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或判决书载明的地址对被执行人予以联系、查找,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截止目前,申请人的债权暂未实现。上述事实,有银行、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查询、控制、处置相关证据在卷证实,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书面确认。本院认为,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强制措施后,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完毕。现执行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已超三个月,故本院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4执19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陆金镔执 行 员 应 益执 行 员 汪东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潘柳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