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06执异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万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双良五星水泥有限公司买卖电器产品合同欠款纠纷一案追加被执行人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双良五星水泥有限公司,山西五星水泥有限公司,山西双良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异279号申请执行人:万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世运,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双良五星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元生,系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山西五星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林,系该公司经理。第三人:山西双良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虎森,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万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州公司)与山西双良五星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良五星公司)买卖电器产品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万州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本院立案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执行人万州公司称,双良五星公司未按规定将公司注销,故申请追加公司股东山西五星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星公司)、山西双良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良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提供:工商登记信息复印件、(2009)樊民三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本院查明,关于万州公司与双良五星公司买卖电器产品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8日作出(2009)樊民三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因双良五星公司未自动履行,万州公司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但其至今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查明,双良五星公司于2003年9月30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728万元人民币,其中法人股东五星公司出资额为882万元,双良公司出资额为846万元。2015年3月23日,双良五星公司作出“关于双良五星公司注销的股东会议”,该决议第三项明确规定“同意将上述决定登报公告公司注销情况及告知公司债权债务人”。2015年7月7日,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双良五星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而2016年12月30日企业信息查询单中对债权债务清算情况填写为已清理完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双良五星公司明知万州公司与其公司买卖电器产品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已判决生效,且进入执行程序。却既不通知申请执行人万州公司,也不在公司被注销前告知本院,导致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其属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故双良五星公司对万州公司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公司注销后应由股东五星公司、双良公司承担,现万州公司申请追加五星公司、双良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山西五星水泥有限公司、山西双良水泥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山西五星水泥有限公司、山西双良水泥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万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万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8500元及从2005年9月13日起按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二)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实结算)。(三)承担案件受理费506元及执行费628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审判长  乾向东审判员  周光辉审判员  袁本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郭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