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民终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秦永成与汪贵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永成,汪贵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16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永成,住吉林省吉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刚,吉林领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贵生。上诉人秦永成因与被上诉人汪贵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4民初2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4民初292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8930元,退回上诉人秦永成。审 判 长 徐 玖代理审判员 赵翠霞代理审判员 果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那译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