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民终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宁与连志安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宁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终1642号上诉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张宁,教师,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雪婷,女,1984年1月13日出生,回族,通道街办事处职员,现住呼和浩特市,系张宁配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敏,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连志安,个体工商户,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赛日,内蒙古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宁因与被上诉人连志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新城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2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雪婷、周慧敏、被上诉人连志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赛日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双方对解除合伙协议及审计报告认定的内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合伙经营过程中装修费用认定的问题,该部分装修费用确已发生,但仅有广州金宇服装有限公司出具的两张收据,而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能充分证明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的具体数额。对此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2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宫 静审判员 郭丰凯审判员 周 纬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子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