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81执1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江阴市电力设备冷却器有限公司与江阴市中迪空冷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中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市电力设备冷却器有限公司,江阴市中迪空冷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中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陈岳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1执1997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市电力设备冷却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澄杨路558号。法定代表人:王满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阴市中迪空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城东街道山观金山路588号。法定代表人:陈岳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中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黄桥工业园区通站路。法定代表人:陈岳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岳坤,男,1963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江阴市电力设备冷却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中迪空冷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中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陈岳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江阴市电力设备冷却器有限公司申请,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本院(2016)苏0281民初1293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江阴市中迪空冷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中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陈岳坤结欠江阴市电力设备冷却器有限公司货款共计379745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74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745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阴市电力设备冷却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中迪空冷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中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陈岳坤经协商于2017年8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截止2017年8月3日止,被执行人江阴市中迪空冷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中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陈岳坤结欠江阴市电力设备冷却器有限公司2948800元,该款江阴市中迪空冷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中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陈岳坤于2017年8月5日前支付100万元,其余款项从2017年9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40万元,直至付清为止。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江阴市电力设备冷却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江阴市电力设备冷却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中迪空冷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中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陈岳坤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 东审判员 顾永刚审判员 陈红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徐钟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