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2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万载县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银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载县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银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2执407号申请执行人万载县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银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载县宏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银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杨银安送达执行通知书等,责令其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万载县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68800元及水电费108元;支付案件受理费762元、执行费93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银安的银行存款70604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炜审判员 黄乃军审判员 汪功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易家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