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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民初3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某1与杨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3499号原告:杨某1,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忠梅,杨某1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春燕,杭州市浦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2,男,194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1与被告杨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1于2017年7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8元,减半收取359元,由原告杨某1负担。审 判 员 季隽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高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