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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7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吴草玉、赵大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草玉,赵大保,徐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7执455号申请执行人吴草玉,女,汉族,1972年9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赵大保,男,汉族,1980年7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徐菲,女,汉族,1974年1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草玉与被执行人赵大保、徐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与(2016)浙1127执82号系同一案件,属于重复立案。申请人同意撤回执行,故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文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7执455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毅审 判 员 蒋达成审 判 员 吴昱婧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蓝欣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