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8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泸与江宇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泸,江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8民初1664号原告:谢泸,男,汉族,生于1989年8月13日,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江宇,男,成年人,住四川省兴文县。原告谢泸与被告江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主动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谢泸承担。审判员 范鸿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