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0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廖小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廖小容,曾志文,曾浩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00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71-375号广州世界贸易中心北塔2202单元(仅限办公用途)。负责人:王军伟,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小容,女,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常宁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志文,男,199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从化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浩泉,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从化市。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廖小容、曾志文、曾浩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4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7年5月15日向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文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