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2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董杏云与被告佬虎环球投资有限公司、叶晓曦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杏云,佬虎环球投资有限公司,叶晓曦,江苏大成商业物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铁路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周建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南京乐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2768号原告:董杏云,1967年12月3日,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民,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阳,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佬虎环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30号。法定代表人:施蔚弘。被告:叶晓曦,1974年10月20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户籍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被告:江苏大成商业物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南京南站负一层蜜刻城A-188号。法定代表人:李腾阳。被告:南京铁路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68号1幢汇杰广场23楼。法定代表人:乔海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苏宁,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磊,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周建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宝山区纪蕴路588号-3-246。法定代表人:周永健。被告:南京乐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488号236。法定代表人:祁桂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杏云诉被告佬虎环球投资有限公司、叶晓曦、江苏大成商业物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铁路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周建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南京乐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董杏云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杏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杏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2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田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