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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3财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吕永华、杨卫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永华,杨卫民,靳桂苹,荣志刚,未月娥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3财保154号申请人:吕永华,女,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滏河北大街***号*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1321291979********。被申请人:杨卫民,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章里集乡章里集村育才路德如巷*号。身份证号:1321291964********。被申请人:靳桂苹,女,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章里集乡章里集村育才路德如巷*号。身份证号:1321291966********。被申请人:荣志刚,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砖寨营乡。身份证号:1321291977********。被申请人:未月娥,女,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身份证号:。申请人吕永华与被申请人杨卫民、靳桂苹、荣志刚、未月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价值8万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临漳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了责任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吕永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杨卫民、靳桂苹、荣志刚、未月娥名下的财产价值中的8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焦 玥 来源:百度搜索“”